2024/09/12 食品跟醫療器材滅菌

法規名稱: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

第1條

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
本標準適用於透過輻射照射處理,使食品達到抑制發芽、微生物等目的之加工。

第3條

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: 一、以鈷 60 產生之加馬(γ)射線。
二、電子加速器產生之 X 射線:五百萬電子伏(5 MeV)以下。 三、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:十百萬電子伏(10 MeV)以下。

第4條

得以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、吸收劑量限量及照射目的,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。

第5條
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